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目 录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
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并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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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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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
免披露的,应向公司证券部提交《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
附件),并连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及情况介绍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等及
时提交证券部。提交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应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证券部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进行确认,由董事
会秘书初审后报董事长审核。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
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
应书面承诺保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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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
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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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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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部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国家秘密□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国家秘密
要求的事项□
商业秘密□ 保密商务信息□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是 □否
商业秘密
认定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年度报告 □是 □否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及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文件类型 季度报告 □是 □否
临时报告 □是 □否
重大交易 □是 □否;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供应商名称 □是 □否;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信息类型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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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人士是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否 否签署书面保密 □是□否
情人名单 承诺
申请单位(部门)
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