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反腐败反贿赂制度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反腐败反贿赂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腐败,切实做好反腐败反贿赂工作,
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强化制度监督和制度反腐,防止各种不
正当行为的发生,建立反腐败反贿赂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公司、子
公司、办事处(以下统称“公司”)以及其全体员工。公司一切生产经营管理活
动或对外接触的活动,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政府部门
接触、与客户代表洽谈订单、原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产品销售、设备采购和维
护等经济活动。
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以及其他合作伙伴
(以下统称“相关方”),在本制度管制范围内。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反腐败反贿赂等商业道德相关事宜的监督管理
部门,向公司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汇报,主要职
责为:
(一)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反商业贿
赂和反腐败等商业道德相关工作进行治理、监督和审计;
(二)加强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从源头上预
防和治理,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情况
进行真实记录;
(三)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人员,落实签署《员工反腐败反贿赂承诺书》,
并对承诺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腐败、贿赂行为是指:
(一)违反法律规定,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正常交
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或报销各种费用,以提供境内外旅游
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公司资产归个人
或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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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 违反规定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或收受现金或物品;
(二)以慈善捐赠和赞助为名,通过给予财物来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
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公司各单位或个人使用公司任何资金或资产,或者以公司的名义使用
个人资金或资产直接或间接地实施政治性捐款,无论捐款以金钱或实物形式进行,
也无论捐款的对象为政治性组织、政党或者政治家个人。若公司内部单位及个人
有政治捐款的要求,应当向公司申报及寻求批准;
(四)给予或收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以及其他活动;
(五)给予或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
券;
(六)提供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给对方使用,或接受使用对方提供的房屋、
汽车等贵重物品;
(七)给予或收受干股或红利;
(八)以赌博或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
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九)实施商业贿赂等其他不法手段进行销售及营销活动;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
(十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反腐败反贿赂具体措施:
(一)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管理人员和重
要岗位人员与公司签订《员工反腐败反贿赂承诺书》;
(二)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供方(包括供应商、外协、服务商、承包商等)
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或递交的投标书中,要求合同相对人、投标人遵守本制度,
并签署《供应商廉洁从业承诺书》;
(三)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长期开展治理反商业贿赂工作;
(四)审计部应经常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腐败行为和商业贿赂的特点、规律,
在教育、制度、监督等有效预防方面研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及时解决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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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倾向性问题;
(五)各部门在开展预防腐败和商业贿赂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应及
时制止或处理并向审计部报告,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公司各部门、企业应当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并将其执行《员
工反腐败反贿赂承诺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举报和受理
公司鼓励员工及相关方检举揭发各类腐败行为。检举的受理、调查等各个环
节,公司将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部门、公司名称等情况,严禁将
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部门。
审计部接收举报和投诉后,应立即予以登记,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调查。
举报投诉电话:审计部 0531—58675815。
邮寄地址和部门: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魏庄东路 99 号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第八条 对查证属实的腐败、商业贿赂行为,依据其情节轻重,依照公司人
力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依法追偿。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与公司有业务活动往来的相关方及其员工违反遵守本制度承诺的,取消其
供应商、服务商、代理商、经销商以及招投标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按公司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一定物质奖励,同时
作为晋级、加薪的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及修订。审计委员会已授权审计部作
为其执行机构,负责本制度的日常实施及执行,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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