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华股份: 嘉华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3 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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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指导、监督和评价公司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含)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
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
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
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并发表意见;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
题的整改;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
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职责包括: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
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职责包括: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
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
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履行
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
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
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原则上公司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但特殊或紧
急情况下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期;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采
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
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
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
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至少十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的,按新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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