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华股份: 嘉华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3 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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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
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其持
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依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
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定的相关标准界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
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
指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
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
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如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应当参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的规定。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
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
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
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
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
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及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
落实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措施的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是日
常监督部门。公司所属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为本单
位的第一责任人,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原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情况,适时掌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关联交易情况,杜绝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
告。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不得要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
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在董事会、股东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
或股东需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
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
,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
及中 小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害行为、要求
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依法对侵害方提起法律
诉讼,以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
、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限期
偿还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违反规定利用其关联关
系,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
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 方 担 保 产 生 的 债 务 风 险 ,并 对 违 规 或 不 当 的 对 外 担 保 产 生 的 损 失
依 法 承 担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或 控 股 子 公 司 违 反 规 定 而 发 生 的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关 联 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
还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相抵触,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董事会审议
通 过 、 股 东 会 批 准 后 生 效 并 实 施 。 原《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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