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3 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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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现行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河
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及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
作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提名委员
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人事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
有关资料的准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审查意
见;
  (五)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
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
集并主持。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会议议程
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事情紧急,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由召集人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
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五条    现场召开的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
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使用电子签名、
传真、扫描等方式作出审议意见。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
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
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做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前款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定期审阅并评估本工作制度,及时将修改的建议
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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