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
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
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
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
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
开前提出董事候选人人选。
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
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
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
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
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累积表决票数。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
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
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
数)。
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
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
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
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
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
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
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
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
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修订后的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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