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华股份: 嘉华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3 18: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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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嘉华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
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或不再适合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
收集会议有关资料、进行会议记录等;其他部门、项目小组作为战略委员会支持
部门,配合证券部进行会议组织、材料准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行、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支持部
门负责协调准备会议以及需要的有关资料和报告:
  (一)由公司相关部门或项目小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行、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证券部与相关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三)战略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可组建工作小组对提案所涉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完成后召开会议,参考工作小组评审信息进行讨论审议;战略委员会也可在
收到提案后直接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审议。
  (四)战略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当不
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快捷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
持。
  第十一条 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
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表决。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
意见的,相关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未能就审议的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各
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对涉及的
议案进行解释、接受质询或者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议案内容必须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的,以新颁布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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