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华股份: 嘉华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3 18: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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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
人的影响。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证
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四项至第七项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董事会秘书
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八条 公司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
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不受上述提前
三天通知的时间限制)。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召开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也可
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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