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简称“《上市规则》”)、
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通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
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职责。
第五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公司必须按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
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
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报备。
该监管协议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三)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备。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
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
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
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
集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
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
公告。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按
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严格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投资项目实施。确因不
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完成时,须对实际情况公开
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持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可以先以自筹资金支付,并在六个
月内完成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意见。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
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货币资金
使用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
使用计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大小,办理
付款手续。
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
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
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
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
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
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
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
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
形。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
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由董
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人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
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
告,披露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交易所网站披
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五)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六)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
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
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
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承担因上述专项核查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董事
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检查,并对募集资金投向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表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含本数;
“低于”、
“超过”不含本
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控制
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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