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3 18: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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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避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控制
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同时规范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开办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严格按照本制度
执行。
     第二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铝、铜、氧
化铝、黄金、pvc等期货品种,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
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经营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以选择与现货业务相匹配的境内外期货
交易所进行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超过公司生产经营规模需求总量,期货
持仓量不超过套期保值现货量的120%。
     第五条 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
(或中标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
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应科学调度
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并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人员,加强
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
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具体负责公
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主管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
值业务决策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采购、财务、销售、审计业务部门
的负责人以及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组成。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
                 套期保值业务管
                 理办公室
    业务交易    业务核算         风险控制     信息批露
                         稽核审计     档案管理
                         (审计专员)
    指令下达    资金调拨
    (交易员)   会计核算
            (会计人员)
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具体职责为:
    议。
    针。
   第十二条 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设置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专门岗位
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操作和风险管理。
  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下设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其职责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方可执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
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决策小组具体执行。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
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
员名单。
   第十六条 与期货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
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八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
相关各方。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负责对参保期货的市场行情、订单、库
存情况进行研究,加强日常监控,拟定保值方案。
   第二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由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进行研究决
策,确定书面方案→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负责人审批→交易员下单。
   第二十一条 资金调拨流程:由交易员依据操作指令实施操作→填报套期
保值交易申请表→期货决策小组负责人审批→资金调拨负责人审批→财务部进
行资金调拨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依据套期保值方案对持有的期货合约
在临近交割日时,对需要继续持有的头寸,可进行移仓操作,即平近月、开远月
将持仓移至远月合约;对需要进行实物交割的合约,应及时知会财务部及相关业
务部门安排交割。
   移仓操作流程:交易员填报套期保值移仓申请表→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
负责人审批→交易员依据操作指令实施操作→档案室备案。
   交割操作流程:交易员填报交割申请表→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负责人审批
→资金调拨负责人审批→发出交割意向→资金划转→实施交割→档案室备案。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必须做到:
     第二十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
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负责人和财务部负
责人,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
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风险控制系统如下:
     (1) 定期了解公司期货帐户的动态权益;
     (2) 监控交易保证金额度及交易持仓头寸,对可能发生的保证金追加
作风险准备;
     (3) 每月末与期货公司核对保证金账面余额以及期货合约持仓状况,出
        具书面报告。
     (4) 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评估。
策小组负责人:
     (1) 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 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 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 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 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 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1)公司期货决策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
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3)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及时通知期货经纪公司,
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当发生属
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决策小组负责人,并下达相
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
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
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境内外期货业务人员,加强
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交易员定期向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
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保值后库存净敞口变动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与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
宜,定期向期货决策小组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业
务结算单,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并定期
报送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性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每月结束后,财务部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盈亏明细表,报
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及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
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当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非有效性的套期保值业务的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的,公司根据规定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
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
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期货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
至少10年。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0
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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