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线缆: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3 18: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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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
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 适用情形和条件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后续披露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泄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
件一),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
业务部门或单位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的条件进行复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定信息符合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上报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相关文
件归档保管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
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河北证监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情况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
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 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
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公司内部相关当
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
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非公司内部相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
发生失职行为,出现上述情况,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其追
究责任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办理。如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项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暂缓
披露填写)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
           是□   否□                   是□    否□
情人名单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审核意

              签章:    日期:
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签章:    日期: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章:    日期:
董事长审批
              签章:    日期:
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暂缓披露信
息/□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法》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
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通过其他
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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