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
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
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华通
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组长指定的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
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
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及时行动。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迅速
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
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勇敢面对、负责担当。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勇敢面对、
负责担当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 系统运作、平稳推进。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平稳推进,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快速反应,
立即汇报至公司证券部,证券部核实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当快速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及
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立即向公司其他领导及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副组长(董事会秘书)
和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现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
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 如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
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视情况发布澄
清公告, 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向投资者传达
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 减少误读误判,防止不实信
息扩散;
(三)公司证券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四) 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
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
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规
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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