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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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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2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相
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下称“《董事会决议公告》”);
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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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 A 区科技大
道东 4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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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25 年 9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
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38,355,02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904%。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手续齐全,身份
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 323 人,代表股份 14,525,9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股东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提案
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作了
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
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就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
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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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 1.00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0,768,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45%;
反对 1,583,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2%;弃权
份总数的 0.2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654,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4833%;弃权 52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02%。
提案 2.00 《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联股东张桃华、李振江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396,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74%;
反对 916,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7%;弃权
份总数的 0.08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633,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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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
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
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提案 2.00 已回避表决,并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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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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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何 辉 张 强
经办律师:
陀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