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一轨: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3 17: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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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
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股票账户
负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
持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
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
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六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
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
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 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
持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
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
可转让数量。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其他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当
面沟通等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
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公司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   不存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八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及董事会报告以下内容,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
定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应接
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被核准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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