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一轨: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3 17: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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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一轨”
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及后续管理。本制度
所称离任是指因辞任、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离开现有职务。
              第二章 离任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之日辞职生效。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以向董事会提请调整或辞退高级管理人员,经董
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裁离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在
法定代表人离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
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和总裁等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生效后及时完成公司
变更登记、证券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义务与责任
  第八条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核心技术等保密义务
持续至相关信息公开之日。
  第九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
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关系或者竞争关
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或者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在上述企业或者
机构从事、代理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应
遵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偿。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的,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监管机构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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