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九州一
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
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
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附件),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
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
同签署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
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定信
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并进行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
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
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
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
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修改、解释。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知情
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