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盈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3 16: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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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
以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能力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第七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查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
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
参加选聘。
  若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
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
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
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公司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
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期满可以续聘,续聘不需要重新招标。
   第十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
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
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公司审计委员会要求改聘的;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
  (六)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
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
涵盖在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三)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
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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