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0 月 11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的时间、
辞职的原因、辞去的职务等情况,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职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 规
定的最低人数;
(四)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
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
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
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
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
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
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相关聘任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自动离职。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
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
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