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3 0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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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1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互动关系,倡导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投资公众中树立公司的诚
信形象,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
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造机会、提供便利。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认同。
能力。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全工作机制。
和相关法律法规,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按照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解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经营数据和生产经营情况。
绍公司情况、回答投资者咨询、听取投资者建议,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公司的关注度。
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通关系;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他重要人员的采访和报道。
良好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露重大事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
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
沟通,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四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
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
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
助、配合证券事务部实施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人员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前,应当征询
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和董事长的意见,并经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批
准后方可进行接待。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人员在接待投资者来访时,对向其提
供的各项资料应进行备案登记,并经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批准后方可
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需进行登记,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在接待
活动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将登记信息及时上传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保存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
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各项活动,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三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和技能:
承受能力。
法律法规。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相关方面情况。
息披露稿件。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在重大
信息和敏感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公司相关信息,不得利
用公司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五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对其知晓的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要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公司批准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宣传和透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通过投资者接待活动发布
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公司将依据有
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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