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1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公司外
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相关行为,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筹划的重
大事项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
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
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对政府等外部报送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的管理要求,加强相关
报送信息的管理。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季度、中期、年度等
相关财务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提供信息内容不得
超出公司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相关信息的,需书面提醒报送的
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将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信息使用人要求报送公司年度统计和
财务报表等信息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如因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的, 相关当
事人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山西证监
局等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晚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
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