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
治理体系,规范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三角轮胎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理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与考核的管
理机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实施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评与核算,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薪酬发放。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根据实际任职岗位的不
同,由固定薪酬、绩效薪酬、奖励薪酬等组成,或者根据协议确定。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固定薪酬与绩效薪酬以岗位与职责为主要依据,
结合公司经营效益,同时参考行业特征、市场薪资行情和职位差异等因素综合
确定。固定薪酬和绩效薪酬的占比与岗位类型挂钩,绩效薪酬与目标责任书相
挂钩,根据评审的绩效结果兑现发放。
第七条 奖励薪酬金额由公司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并综合考虑对员工的
评价结果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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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补贴和福利按公司内部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进行工
作指导,具体评价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作为绩效薪酬考核及年度
评价的依据。如因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绩效考核目标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视情节
扣除全部或部分薪酬:
证券交易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仅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总则,具体考核细则由公
司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具体的绩效考核制度结合年度生产经营目
标拟订,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执行协议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其绩效考核办法按照协议进行。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月应发薪酬为每月固定薪酬及按实际绩效考核结
果核定的绩效薪酬之和;绩效薪酬根据评审制度的规定可按月、季度或按约定
发放。
第十五条 应发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应
发薪酬或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个人应承担的“五险一金”。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绩效工资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双重以上职务的,只按最高职务薪酬计算,不发
放兼任职务薪酬。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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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状况及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结合整体经济环境、行业情况、当地薪酬水平与外部人才
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薪酬调整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应按照具体岗位、职务及所承担具体工作情况的变动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为
专门事项临时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解释和
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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