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轮胎: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2 17: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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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交易
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财产安全,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以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
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以下合称“专业
理财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但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
牌照的公司除外。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
资规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使用应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
动。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具体产品可以选择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固定收益类产品及专业理财机构发行的
其他中低风险,产品净值波动性较小,产品与投资标的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进行委托理财,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
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应同
时遵守《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交易事项以在确定的投资范围及期限内的预计投
资额度为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委托理财预
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
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
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资金部门为委托理财的实施和管理部门,按照公司制度
履行投资审批、实施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每年度结束后第一个季度适时向董事长汇报上一年度资金理财情况,
并根据公司资金规模、下一年度现金流量预算等情况,合理预计下一年度公司委
托理财的总额度,并提交公司审批决策。
  (二)公司闲置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符合实施委托理财相应条件的,可
适时向董事长提出可行性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三)负责拟订委托理财产品配置策略及方案选择。
  (四)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五)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
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
账外投资。
  (六)负责投资期间管理,建立并完善理财产品台账,跟踪理财产品存续期
的进展、盈亏状况、安全状况、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
足额到账。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七)每年年末根据委托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须提出计
提减值准备的意见,报公司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经公司批
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及时收回投资并减少损失。
  (八)负责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的审批程序、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
进行审计和监督,督促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至少
每半年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理财产品的品种、时限、
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如
发现受托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
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
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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