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轮胎: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2 17: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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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
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
理(ESG)绩效,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
(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三角轮胎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
性发展工作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依照《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和本议事规则
履行职责,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 5 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
召集人不履行、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战略
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
协商推选出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之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任命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领导和统筹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
  (六)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报告;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履行职责。
  公司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三名以上(含三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
会会议。战略委员会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并由参会委员签署会议文件。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采用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可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或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的数据电文),也可采用电话、微信视频、语音或其他快捷方式。
  采用快捷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
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委托其他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和发表
意见;经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逐项表决的规则,会
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与会委员开始按顺序逐项议案进行审议,审议完毕后
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
用书面投票方式表决或举手表决,表决的类型分为同意、反对、弃权。战略委员
会委员对其表决承担责任。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战略委员会决议,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战略委员会委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记录人员为董
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的有关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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