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圣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易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金诚莱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 股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100.00%股权,并拟向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合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
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 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因涉
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
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 锐 吴 曦 孙 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