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增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
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持人)之委托,就其增持宜宾五粮液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或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所涉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及增持人的如下保证:
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
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
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及征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询 平 台 (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信用
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
查 询 平 台 (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 ) 、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https://www.12309.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及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公告的《关于四川省宜宾
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公告》)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次增持实施前,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95,230,011 股,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比 例 为 20.49% ; 增 持 人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二) 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增持计划公告》,增持人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
低于 50,000 万元,不超过 100,000 万元。
(三)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人的交易记录及增持人的说明,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 6 个月的期
间内,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6,273,266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16%,增持金额为 80,003.63 万元。
(四) 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
名单、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及增持人的说明,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增持人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 801,503,27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0.65%;增持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138,051,29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5.08%。
综上,本所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
三、 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
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
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如前所述,本次增持实施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54.92%,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5.08%,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
位。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增持金额、增持方式、增持期间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公司股票的进展公告》。
公司股票的进展公告》。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
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
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
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
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