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库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1 00: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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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他资源配备;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者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
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如下: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人员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并由公司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参加选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
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协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
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
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
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十四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公司
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
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第十六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续聘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
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
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者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相关服务协议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
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
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除本制度第十八
条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公司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
况说明。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 4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发生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及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
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
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
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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