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及其他承诺人等及公司的承诺管理,
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迈得医疗
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
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
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
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
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
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
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
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
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
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九条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
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
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
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
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
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
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
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
行承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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