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增强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决策的透明度,保护股东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龙岩卓越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处理董事会日常
事务,受董事会秘书领导并对其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诚信、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要求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有相应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
业知识;
(三)从事投资、财务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最近三年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
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
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
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
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
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
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
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
期 3 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用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违反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情况,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需披露的,报经董事会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
息。因有关部门及股东要求须了解相关事项时,相关部门及下属企业应确保及
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产生差错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时,
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