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
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均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各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占多数;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被考
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效评价;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三)本工作细则所称“薪酬”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薪水、奖金、津贴、福利
(现金或实物)、养老金、补偿款(包括就丧失或终止其职务或委任应支付的补
偿)、期权及股份赠与。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两名及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原则上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