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在选举二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每一有表决权的
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
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
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条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名(独立董事除外);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董事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
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
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等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形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
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
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表声明。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选
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
召集人,并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
及基本情况。
第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与本公司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六)是否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三章 投票程序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
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的乘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
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一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为: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
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
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
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
应选董事人数;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
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
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
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十三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
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确认当选
第十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获选董事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但当选的董事
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均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以
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
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第十六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
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 2/3 以上时,则应
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职位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