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联科技: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1 0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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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 年)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
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22]3 号)等文件要求和《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广东九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 年)》
                              (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应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在综合分析公
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
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等情况,建立健全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安排,确保公
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公司每年应根据当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充分考虑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确定公司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如下全部条件: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分配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10%。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
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配或现金分配比例可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1)当年实现的每股收益低于 0.1 元;
  (2)母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当年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公司现金流出现困难导致公司到期融资无法按时偿还;
  (5)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30%。
     四、股东回报规划决策机制
  公司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利润分配政策,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
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独立意见,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时公司应提
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
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定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二)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如涉及)和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五)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
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
利润有直接影响,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
  (六)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分派
事项;
  (八)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
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六、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政策的执行
情况。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
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使用计划,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
同时在召开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便社会
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
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应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股东会审议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
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四)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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