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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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林泽若明、张
灵君(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福瑞达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
起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系由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在《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
了《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
日、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参加现场会议的
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
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公告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其中:
股 东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2025 年 10 月 10 日
当日即 2025 年 10 月 10 日的 9:15-15:00。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新区新泺大街 8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与股东会通知公告
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贾庆文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章程》的规定。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之身份证明资料、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公司截止到 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股东名册
等资料进行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合计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557,056,7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4.7977%。
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议审议事项一致。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统计并当
场公布了现场会议投票的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604 人,代
表股份 577,748,3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8331%。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 占比
票数 占比(%) 票数 票数 占比(%)
(%)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46,559,616 87.8567 5,859,980 11.0576 575,300 1.0857
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
制度的议案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75,035,195 99.5303 2,002,201 0.3465 711,000 0.123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50,281,695 94.8802 2,002,201 3.7781 711,000 1.3417
上述议案 1、3 属于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
票;议案 1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
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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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本次股东会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均获得有效通过。
四、本次股东会没有审议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瑞达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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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负 责 人:郑 继 法
经办律师:林泽若明
张 灵 君
二○二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