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洋: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1 0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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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操作流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
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
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既可以参加现场会议投票,也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
   第六条 公司通过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投票便利的,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本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
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
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
日召开,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1、主
板(中小企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6+证券代码的后四位”;2、投票简称为“XX 投票”
                                         ,投
票简称由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设置;3、优先股网络投票代码区间为 369601~369899,其
中,主板(中小企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 369601~369799,网络投票的简称为“XX
优投”;
  (二) 买卖方向为买入;
  (三) 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
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 2 下
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
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
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四)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
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
  (五)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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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股东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 100(申
报价格为 100.00 元);
  (七)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
  第十六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
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
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
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
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
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
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
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九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
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
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二十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
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
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
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
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
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
票数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
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
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予
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
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
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
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
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四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
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
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
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
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
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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