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洋: 《机构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1 00: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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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行为,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
沟通,改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的机构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
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
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三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
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向特定对象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
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
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节约原则:在进行接待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
待成本。
                               机构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
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五条 公司对外接待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证券部)为负责公司推广和接待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地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公
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
力;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前十五日内,应尽
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它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以
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已公开披露
过的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
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互动,从而公平
对待所有投资者。如果采取网上直播方式进行的,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
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
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可以将主要内容置于公
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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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我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
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陈述的,应
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
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沟通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
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
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
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
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保密
协议详见附件2)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
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
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它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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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它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对外接待活动应实行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它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
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
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和接待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
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1:
                    承   诺        书
           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
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
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有效
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
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
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机构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2: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议:
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
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
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
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
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
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机构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还给甲方。
违约。
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甲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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