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洋: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1 00: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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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有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经董事会同意,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增补新的
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负责项目投资的负责人担任
评审小组组长,另设组员若干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行、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相关
资料:
  (一)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行、资产经营项目
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商谈的相关协议、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应
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或者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一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同意的,也可即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有特殊情况
的,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议案内容必须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
件或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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