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工作细则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
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
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
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决议,诚信勤勉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
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七条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
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
保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挪用公司资金;
(三)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聘用合同除外)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连聘可以连任,任期内总经理可以提出辞
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更股东会
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制度、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
见。
第十三条 总经理在资金运用、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事长的授权下,对外签署合同标的不足 100 万元的采购合同;
事长的授权下,对外签署合同标的不足 300 万元的销售合同;
同;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对外签署合同标的不足 50 万元的基本建设、装修等合同。
发生超出上述规定限额的情形时,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并具体负
责分工和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营管理活
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合理性,
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召开总经
理办公会议,会议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提前通知。
第十七条 总经理负责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人员由总经理根据会议需要拟定。会
议可以邀请董事长、党委书记、董事参加,董事会秘书可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处理公司日常的各项生产经营和资本运营管理工作,检
查、督促和协调各职能、生产部门的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保证生产
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参加人员姓名;
(二)会议内容及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董事会或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董事
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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