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
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5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
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环节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
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
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等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
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
度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地点
参与筹划决策的机构和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
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
批手续等事项。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在核实确认前述事实后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东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对外报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遵守公司
的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将接收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作为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五章 保密管理和罚则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公司保密工作
规定要求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
重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
将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悖时
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
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附件一: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知 知
所 与 悉 悉 知悉
身份证 内幕 内幕 登
知情 在 职 联 公 内 内 内幕 登
号码/ 信息 信息 记
序 人姓 单 务/ 系 司 幕 幕 信息 记
统一社 内容 所处 人
号 名/ 位/ 岗 电 的 信 信 方式 时
会信用 (注 阶段 (注
名称 部 位 话 关 息 息 (注 间
代码 3) (注 4) 5)
门 系 时 地 2)
间 点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明。
递、编制、决议等。
姓名。
诺如下:(1)知悉对公司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在万华化学内幕信息公开前,本
单位/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不会买卖公司证券、对外传播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万华化学证券。(3)如因上述行为给公司和/或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和/
或相关行为人自愿承担赔偿责任。(4)本单位/本人保证所签署的《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确认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备忘录》等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附件二: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文号)
尊敬的 (填写外部单位名称):
我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报送 (填写信息名称)信息,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该信息为公司内幕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提请贵单位在使用公司有关内幕信息时注意保密工作,不得利用
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证券代码:600309)。
我公司已将贵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此函。
年 月 日
…………………………………………………………………………………….
回 执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收悉贵公司(文号)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保密义务。
此致。
签收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