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审计与合规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
(二)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秘书机构,负责办理审计与合
规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五)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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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四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会任期期限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人
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职责权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及管理进行审查;
(七)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与合
规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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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
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八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审计工作组负责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二)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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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需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
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成
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二)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通过举手表决或记名
投票表决,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四)审计工作组委员可列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五)如有必要,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二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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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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