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占多数。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会任期期限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
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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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
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形成书面材料;
人选;
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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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提名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
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成
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二)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四)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五)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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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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