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管
理,防范投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
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
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
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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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
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证券投资决策权限: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
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的决策权限。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证券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证券投资
行为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主管投资的负责人作为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
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其他各部门的负责人为相关
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对投资管理部报
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决
策。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为证券投资的实施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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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和完善公司证券投资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向公司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供分析论证材
料和投资建议;
(三)证券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与监控。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法务风控部是公司证券投资的法律主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相
关法律文件的拟定及合同的审核,并就证券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及相关法律风险提出
法律意见,必要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项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
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
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证券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证券投资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调研、洽谈、评估、实施证券投资项目时,
由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工作失职,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
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
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及保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信息。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
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
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若擅自泄露公司证券
投资的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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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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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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