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至五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组成,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主要负责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的及时联络和沟
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审计委员会
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提议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提名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
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
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审计委员
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的
时限执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决议或意见由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有关决议或意见应由参会的审计委员会委员签署。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
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