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科技: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1 00: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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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明确公
司总经理的工作权限和程序,规范其履行职责的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也称“总裁”)一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副
总经理若干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
确认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中的投资方案、年度计划;
  (二)主持公司的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报董事
会通过后实施;
  (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五)拟订公司职工及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的工资、福
利、奖惩、聘用和解聘;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五)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六)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日常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总监审核,总
经理批准。
  第七条 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拟定,根据权限逐
级报批。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审批800万以内(含800万元)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及重大合同签订。
  第九条 贷款、担保和资金运行等事项按公司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办认为必要时,可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必要时可扩大到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主要研究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企业内部制度改
革、人事变更、经营战略决策等重大事项,研究决定重要的经营管理工作,以及
各部门 、各下属分公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至少于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参加人员,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参加人员。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
公室保存,其保管期限为十年。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会议形成的决定。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的有关决定由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根据需要以编制文件或通知的形式下发。
         第四章   总经理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必要时总经理也应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检查公司经理层工作、廉洁守法情况。总经理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分定期报告工作和应董事会要求的临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及整体经营
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和
进展情况;风险揭示和控制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还应
遵从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
  第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报告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对董事会提出的 要
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同时通报政府
有权部门 ,并迅速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调阅公司财务、审计报表。公司总经理应 保
证按审计委员会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到公司现场检查公司工作,公司经理层除
非正当理由不得加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 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或重大事项时,审计委员会有权检查其
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对经理层提出质询,经理层应由相关
负责人对质询事宜做出解释或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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