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
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四)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及其相关
人员;
(六)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组织和协调,证券事务部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报送重大信息的筹划、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在信息尚未披露之前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
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予以报告。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
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等)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交易达到8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
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的交易;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三)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诉讼;
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
报告。
(四)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
下降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的,或将出现亏损的;
(五)预计公司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较大差异的;
(六)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的;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九)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十)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十二)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产程序;
(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
过总资产的30%;
(十四)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
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
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二十一)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标
准执行。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
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
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下属公司),
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
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
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责任的划分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为公
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未经报告董事会
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下属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
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等为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下属公司)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
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
料。
第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
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
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
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下属公司)与拟报告信息
相关的文件、资料,及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八条 报告人向董事会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
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报告人向董事会提供文件资料
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
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视情况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
款、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具
体范围按照《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24小时
内。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
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