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内部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张家港保税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内容
第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切实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
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年报
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年度报告公布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
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并予以存档,
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
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
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公司聘请
的外部审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等其他
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
报。
第八条 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
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
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
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
法、本年度审计重点。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
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
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
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如发现与召开董事
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
董事会的意见。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
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
采纳。独立董事的上述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
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审计计划、与外部
审计会计师见面会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
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第十二条中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并就整改方案的进展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
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
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
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
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