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部信息
使用人使用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信息
的管理,健全公司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
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
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
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证券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方式
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对外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同时督促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相
关个人严格 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外部信息使用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需对外报送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时,应将报送的资
料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在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