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爱普股份
股票代码:603020
信息披露义务人:魏中浩
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高平路 733 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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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爱普香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确认后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过户登记方可生效。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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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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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上市公司、爱普股份、
指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魏中浩
魏中浩将其持有爱普股份 29,000,000 股股份转让给杭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州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15 号准则》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
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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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 魏中浩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310108************
国籍 中国
住址 上海市静安区****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关联关系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轶乐实业有限公司系一致行
动人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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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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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29,000,0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7.57%。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117,014,2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0.53%。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股份种类
义务人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无限售条件
魏中浩 117,014,266 30.53 88,014,266 22.97
流通股
上海轶乐实
无限售条件
业有限公司 13,320,000 3.48 13,320,000 3.48
流通股
(注)
注:上海轶乐实业有限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魏中浩(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杭州明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转让标的及价格
甲方将其持有爱普股份 29,000,000 股股份(占爱普股份股份总额的 7.57%,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9.00 元,不低于协议签
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 90%,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261,000,000.00
元(大写:贰亿陆仟壹佰万元整)。
(三)支付方式及交割方式
乙方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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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在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向甲
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40.00%(以下简称“首次转让价款”), 即人民币
代扣代缴的甲方个人所得税,乙方向爱普股份所在地税务局代扣代缴的甲方个
人所得税款视同向甲方支付首次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 30 日内,乙方一次性全部付清本次股份转让款
之余款,即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 60.00%,也即人民币 156,600,000.00 元(大
写:壹亿伍仟陆佰陆拾万元整)。
(1)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 10 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
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且甲方首次转让价款后 10 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
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2)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
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甲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
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四)协议签订时间
本协议签署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
(五)标的股份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决条件
甲方、乙方一致同意,标的股份办理过户登记以下列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或
由权利方书面豁免为实施前提:
(1)本协议已生效;
(2)本次交易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确认;
(3)甲方在本协议中就本次股份转让前甲方及上市公司的情况所作的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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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和保证在重大方面均合法、真实、有效且不存在误导性,亦未发生甲方违反
或未履行其陈述、保证及承诺或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之情形;
(4)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限售、索赔、质押、司法查封冻结
等影响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法律障碍、纠纷或第三者权益;
(5)上市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产及业务状况未发生影响业
务正常开展或损害上市公司市场形象和声誉、限制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运作的重
大不利变化;
(6)不存在任何可能禁止或限制任何一方完成本次交易的有效禁令或类似
法令,或该等法令项下的批准已获得或被豁免。
(六)锁定期承诺
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乙方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自愿锁定 12 个月,在
锁定期内,乙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取得的标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三、关于其他事项的说明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
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对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未对转让方在爱普股份中
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作出其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
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确认后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过户登记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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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
在通过上交所买卖爱普股份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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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
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
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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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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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魏中浩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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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爱普香料集团 上海市嘉定区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股份有限公司 曹新公路 33 号
股票简称 爱普股份 股票代码 603020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海市静安区
魏中浩
姓名 通讯地址 高平路 733 号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股份数量变化
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股票种类: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117,014,266 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比例:30.53%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股票种类: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后,信息披露务 持股数量:88,014,266
人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比例:22.97%
份数量及变动比 变动数量:29,000,000
例 变动比例:7.57%
在上市公司中拥
方式:协议转让
有权益的股份变
时间:2025 年 10 月 10 日
动的时间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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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是 □ 否 ■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 否 ■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 否 ■
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 不适用 ■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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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魏中浩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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