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
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奕瑞电子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公司按国家规定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是公司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
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所处行业和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
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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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
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
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
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
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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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
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
管理、人事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
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
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
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如
有)、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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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
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
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
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
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依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工
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审计报告及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其他佐证资料应由专人收集整理并归档
保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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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以及违反本制
度相关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
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