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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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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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新药业”)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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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京新药业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
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30 时在浙江省新昌县
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 800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实施股份回购事宜,期限为 12 个月。截至 2025 年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 813,757,845 股。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35,884,0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757%,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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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均为
截至 2025 年 9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17,714,1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042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08 人,代表股份 18,169,93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2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8,169,9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28%。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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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35,262,4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548,2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5787%。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35,259,3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545,1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5616%。
本议案已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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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35,260,8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546,6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5698%。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35,264,8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550,6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5918%。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35,279,8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565,6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6744%。
本议案已获通过。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35,245,2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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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531,0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4839%。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35,245,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531,0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4839%。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35,264,2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550,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5885%。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35,591,2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8%;反对 274,2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77,1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84%;反对 274,20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91%;弃权 18,62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5%。
本议案已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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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31,012,1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495%;反对 4,853,3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97,9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868%;反对 4,853,323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107%;弃权 18,62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5%。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31,005,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476%;反对 4,853,3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91,4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510%;反对 4,853,323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107%;弃权 25,12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3%。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31,005,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476%;反对 4,853,3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91,4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510%;反对 4,853,323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107%;弃权 25,12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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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35,524,7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30%;反对 274,2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10,6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24%;反对 274,20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91%;弃权 85,12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85%。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30,952,1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317%;反对 4,913,3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37,9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566%;反对 4,913,323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409%;弃权 18,62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5%。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 1、2、3、4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议案 3、4.01、4.02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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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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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金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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