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能: 中远海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0 20: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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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本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3月12日2024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首次制定并于2004
年6月10日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生效实施、2009年8月19日2009年第十二次董事会
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10月30日2019年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
年4月24日2020年四次董事会会议第三次修订、2025年8月15日2025年第十次董事
                会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本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
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本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统称“上市地上
市规则”)、《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以上董事组成,并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本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本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指导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及管理方针,对相关目标进展及完成
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对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审批,对相关工作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指导意见;
  (三)对影响公司业务发展方向有影响的重大战略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战略方案或重大
投资决策方案,本公司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
有关决策事项的全部资料。本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及相关资料: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相关资料;
  (二)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的相关资料;
  (三)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等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本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研究评估战略方案或重大
投资决策对本公司发展的影响,作为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本公司管理层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本公司管理层。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7 日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
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过视频、电话会议方式或者书面审议方式
召开会议的,视作与会委员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必要时可邀请本公司战略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在不损害本文件列明之战略委员会之一般职责下,战略委员会应
向董事会汇报其各项决定及建议,除非战略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
作此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上市地
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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