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5BJ(法)字第 09165 号
致: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
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电影产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
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
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
鉴于此,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次临时股东会。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日期、地点、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等。
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傅若清主持。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9:15-9:25,9:30-11:30,
应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1) 无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35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326,019,04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240%;
(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355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68,336,548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外),无其他临时提案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
(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第 2 项、第 3 项议案为累积投票
议案。本次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全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
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